安顺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发布时间:2012-10-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保证教学与科学研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和完善安顺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其它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顺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进行学术审议、评议、咨询和决策的学术机构,是学校赖以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权威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学校教学、科研及其相关工作的重要决策须通过校学术委员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主体作用,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校内教授、副教授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各系、部按任职条件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一般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年度执行主席1人,执行主席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确定;委员人数根据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思想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各系、部推荐学术委员会人选时,除考虑以上条件外,要考虑各专业、学科的布局和学术带头人的分布。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内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委员的申请,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获得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新任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及领导担任校外委员。校外委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职责是: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及实施总结报告;审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工作计划方案;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审议学校其他有关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和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评议职责是:评议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评议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评议国家及其部门、地方政府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的人选。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评审职责是:评审学校校级科研项目,审核向上申报的科研项目;鉴定科研成果;评审优秀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职责是:为学校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全校学术交流活动等提供咨询服务。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学校学术风气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程与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在开学后和学期末举行。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主席和办公室主任等人参加的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工作开展事宜。执行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室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主席有权在行政提请或三分之一学术委员提请或执行主席认为必要等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同意,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教授、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教授、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学科组或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九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退休或工作调离的;

         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辞去委员职务的;

         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章程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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