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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2012-10-17 10:26   审核人:   (点击: )
安学院发〔2010〕6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研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指学校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室)等。科研机构隶属于相关系(部)或学校。科研编制和考核计算到每个科研机构。
第二条   为有利于学校长期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和教学基地,学校将有重点有步骤地设立相对稳定、富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相关人员同时应承担教学任务,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科研机构要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不得排斥适合参加该科研机构的教职员工,要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要倡导求实、严谨、勤奋、创新的工作作风,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科技工作准则。
 
第二章 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编制
第六条  组建系(部)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1 .组建研究机构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学科联合组建研究机构;
2 .拟设立的科研机构应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进行统一规划,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组建工作;
3 .学校对申请组建的研究机构,原则上不给予启动资金,主要由该研究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争取项目经费进行建设和开展工作。学校将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项目给予经费配套;
4 .组建科研机构还应具备
(1)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地方或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并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4)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基础性研究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开展横向联合、对外服务、技术转让等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业绩或成果;
(5)有一定承担科研任务的物质基础,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或有相应的、可靠的共享资源。
第七条  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校属科研机构组建除应具备第六条中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
1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已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点)项目;
2 .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能形成产业化基础;
3 .已经是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或可能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经论证认可)的科研机构;
4 .有足够数量的、稳定的科研队伍。
第八条  申请组建科研机构的程序
1 .申请组建系(部)属科研机构的,一般应由所在系(部)向校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安顺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经校科研处审查同意后送校人事处会签,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 .申请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应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安顺学院科研机构申报书》,同时提交科研机构章程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校科研处组织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论证,经与校人事处商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科研机构编制
1 .系(部)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系(部)从学校核拨到该系(部)的科研编制中解决,系(部)可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及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科研编制;
2 .校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其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业绩单列。
 
第三章 任务及考核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及考核目标
1 .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订本机构的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开展培养及组织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建设工作;
3 .根据本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规划和计划,有重点地争取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并努力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校属科研机构每年承担科研项目应达到:省级项目2项以上(或理、工、农科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12万元以上);系(部)属科研机构每年应承担科研项目应达到:省级项目1项(或理、工、农科12万元以上,人文社科3万元以上);
4 .组织本科研机构人员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
5 .各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需要向校科研处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并进行考核。校属科研机构和系(部)属科研机构的年终考核均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6 .对科研机构人员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评估一次(评估办法另定),对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的科研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连续三年争取不到科研项目和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机构,予以撤消。
 
第四章 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校内部门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研究机构。
第十三条   合办科研机构,应由合办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的科研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或由学校委托相关系(部)代管。
第十四条   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建设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五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的科研机构使用,其产权归属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根据协议(合同)书的规定,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校科研处负责校直属科研机构的管理,以及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总体设置规划、检查、评估、信息服务等工作。系(部)属科研机构由所在系(部)管理;对跨系(部)成立的系(部)属科研机构,在充分听取该科研机构意见基础上,由学校委托一个系(部)代管。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所长(主任)全面负责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主持人拥有对所承担项目研究经费的支配权,并对所主持的项目实行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资产、财务接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和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吸引校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参与从事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应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改建科研用房时,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定合同,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须经学校分管院长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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