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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2012-10-17 10:20   审核人:   (点击: )
安学院发〔201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项目下达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系指:学校在职人员申请,经学校同意上报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打入学校账户的、横向项目、合作项目及委托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下达单位资助、学校匹配或学校资助本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经费,也指打入我校科研账户的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及委托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符合相关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各种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校、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项目下达单位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所有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规定的财务账户,由校计财处、科研处共同管理。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协助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协助重大项目的申报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在其授权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科研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财处。科研项目经费到学校账户后,计财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科研处。
第八条   项目经费由校计财处设立专门的科研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实行一课题一簿制(由科研处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用款簿》)。项目经费以实际到校财务科研账户的经费为准计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的结题及借款报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及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报销经费,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学校科研处及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即可。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国资处、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不能按申请书及合同进度要求执行、完成的项目,校科研处可视情况冻结或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分配比例(项目下达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项目分配
 


项目类别

研究费(%)
科研津贴、加班劳务费(%)
管理费(%)
纵向项目
75
≤20
5
横向项目
64
≤30
6
注:纵向项目指从政府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等部委;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教育厅、市科技局等)取得支持资金的项目;横向项目指其他特别是从事业、企业单位得到支持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不发生管理费。其它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分配比例为科研处3%,计财处2%。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学校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的研究任务的项目(指项目负责人因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学校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被撤消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报送项目下达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检查项目资助经费与匹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与匹配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与匹配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审批签字,如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学校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与匹配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项目下达单位资助与匹配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年终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与匹配经费。项目资助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注:所购置的图书须登记入库,项目负责人可永久借阅使用。)
2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实际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学术会议费等。其标准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 、试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药品、零配件等的购置费用。
8 、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中所需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9 、设备购置费:指为执行项目必需的小型仪器的购置,自制仪器材料的购置和外协加工费及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费用。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5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一年以上),除资助部门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
10 、成果鉴定费: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招待费、资料邮寄费等)。
11 、管理费:指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转拨经费的项目主持人应向学校科研处提供科研项目批件、科研合作或协作合同等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转拨到与项目主持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校级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学校支付;其他项目的成果鉴定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结余(包括项目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继续用于开展其他项目的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下达单位资助的经费按其有关规定拨付;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和委托项目经费打入学校帐户的参照相关规定拨付;学校配套的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学校拨付30%,其余7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划拨;学校资助的经费,学校首期拨付3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拨给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给30%。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再拨付余款,并追回前期拨款,留作学校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 、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 、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3 、需要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 、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5 、项目组成员内部不团结的;
6 、有其它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经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方,经项目下达方审核同意,并经学校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八条   凡项目下达方撤项、经鉴定不予结项的项目,按项目下达方规定终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资助与匹配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资助
1 、校级青年项目按《安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 、获批立项但无经费资助的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根据课题的研究价值及需要予以3000—4000元的资助。
第三十条  为鼓励教师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对科研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经费配套。经费配套比例为:
1 、自然科学类项目
纵向项目:国家及中央各部、委的项目按100%给予配套;地方省、厅项目学校按50%给予经费配套。原则上学校配套经费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2 、人文社科类项目
纵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国家软科学基金、部级社科基金或者软科学项目(部、委、办、局)和省社科基金、省长基金、省高层次人才特助基金项目、教育厅社科基金、省软科学基金按100%给予经费配套;其它厅级项目按50%给予经费配套。原则上学校配套经费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说明: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和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合同或自行要求调离本校,学校配套的经费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纵向项目下达方有明确配套要求而在申报时经学校同意的,按项目下达方要求予以匹配。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配套6%的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决算与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决算报表须经科研处、计财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并按经费决算表报销项目经费。学校科研处负责及时向计财处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题通知。
结题后仍有经费剩余的,除规定必须原渠道返回结余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科研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结余经费:
1. 结余经费不超过总经费20%的,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于科研项目后续研究及应用推广、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新科研项目的申报及不足经费的补充等开支。
2. 结余经费超过总经费20%的,其结余经费的90%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基金项目,其余部分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用于推进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退休时,其科研基金项目保留两年,两年后仍有经费的,将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如果项目主持人退休时仍有在研项目,其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的两年使用期自该在研项目结题时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可用于与其科研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但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不得用于列支本校在职人员的劳务费。
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题和经费结转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科研项目经费并作相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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