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068月)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知识产权项目,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的重要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根据《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及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知识产权项目费用资助。各市、州、地辖区内的单位及组织原则上只能向当地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项目费用资助,暂时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可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第三条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企事业单位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战略研究;

(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三)结合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际,对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的知识产权应用性研究;

(四)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

(五)专利检索和分析数据库的建设。

第四条  知识产权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知识产权项目资金来源于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使用方式。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资助条件:

(一)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及可操作性,有较高的科学、社会价值;

(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充实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科学合理可行;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及可靠的时间保证;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申请知识产权或专利战略研究的,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第七条  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资助条件:

(一)发明专利法律状态明确;

(二)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发展政策;

(四)具备专利实施及产业化的资金、人员、设备、厂房等基本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八条  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项目,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专利实施及产业化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立项扶持。

第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贵州省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一式2份,并于每年430日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申请专利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的还应提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当年缴费证明;实施许可的专利技术项目需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第十条中央在黔、省直企事业单位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知识产权项目;地方企业向各市(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后,再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研究项目的立项由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初审并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的立项由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初审,并根据需要按行业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规划发展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对申报单位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书。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与省知识产权局签署项目合同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未批准立项的项目,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之后三个月内告知申报单位,其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合同条款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对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无任何报告的,将视情况暂缓下一年度的拨款,或暂不考虑对该单位(包括课题组)新项目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书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须调整合同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项目承担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后,由承担单位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调整备忘录。

第十七条 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项目验收申请,属于研究项目的应提交项目研究报告,专利实施及产业化项目和专利检索及分析数据库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承担单位写出终止项目合同书面申请,报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终止该项目;因承担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省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及验收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省知识产权局和承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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