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2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创新成果的应用,加强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规范全省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根据《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中央在黔、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团体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资助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各市(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直接向国外申请,或者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下列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提前资助:

1、培育期间内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单位;

2、试点、示范创建期间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企事业单位和试点期间内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

3、实施期间内的全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

4、试点期间内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县、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5、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和高等院校、省属科研机构;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确定年度提前资助的范围。各市(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提前资助的政策范围。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26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各市(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利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程序

(一)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一份;

2、提供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的,提供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港、澳、台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对采用电子专利申请的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电子件受理通知书上加盖公章。

(二)资助期限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从确定PCT国际申请、国家或地区申请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从专利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资助办理

办理申请资助可以直接向资助机关申请资助,也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但须提供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委托办理资助的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助金外,将永久取消资助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对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的,在该专利申请尚未公开前,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资助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和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衔接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黔知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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