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10-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学院发〔2010〕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学校在知识和人才方面的资源优势,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明确教学、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积极承接和参加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增强和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队伍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科研人员、各系、部、研究中心(所)合理组织科研队伍申报和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各系、部、中心之间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开发;鼓励和支持各系、部、中心教师和科研人员广泛开展校际、校地、校企合作研究。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的原则;
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
挖掘潜力,促进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管理范围
由我校在职教职工主持,经正式立项或签约的:国家、省(部)、厅、市下达的各类规划、计划和基金项目(简称纵向科研项目);由事业、企业单位委托或合作开展的各类科技服务项目如调查项目、咨询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立项、学校下达的科研基金项目(简称校级项目)。
第五条   项目管理内容
1 、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
2 、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
3 、组织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4 、进行科研项目的立卷归档、统计总结。
第六条   我校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一律归科研处管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需在科研处登记,编入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及委托项目实施后也应在科研处进行登记。
第七条   编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和登记项目是学校认定在职人员科研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我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各系部或校属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管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的学术审议、评议、咨询和学术决策机构,在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 、审核向上申报的科研项目或受委托对纵向、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结题;
2 、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
3 、鉴定科研成果;评审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及推荐申报各类奖励;
4 、为学校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等提供咨询。
第十条   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分类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主要职责是:
1 、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对科研信息进行收集和通报;
2 、执行校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受学校授权对科研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3 、组织争取和管理各类科研项目,具体进行组织申报、受理申报、提交审批、结题审查、成果申报、立卷建档、统计总结等工作;
4 、检查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管理;
5 、对跨学科、多学科的综合性科研项目的科技协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各系部或科研机构。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协助科研处进行管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以学科和学术队伍特点为依据,积极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2 、积极进行系部合作、校际合作、校地合作和校企合作,拓宽合作研究渠道和途径;
3 、配合科研处进行项目的立项申请、合同签订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4 、督促和检查所在部门的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5 、统计、总结本部门的科研项目情况。
 
第三章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研究的主导,是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和直接管理者。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权利
1 、有权自行组织项目组,有权在项目进行中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调整项目组成员;
2 、有权裁决组内发生的工作分歧;
3 、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工作责任、工作量等决定该项目成员的名次及经费使用分配方案;
4 、有权按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及项目合同自主支配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1 、履行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的组织实施负责;
2 、负责召开项目组成员会议,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确定课题研究目标,制定或调整研究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协调课题实施,保质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4 、主动接受学校及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阶段性检查,提交相关研究材料;
5 、遵守财经纪律,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6 、项目研究资料的建档;
7 、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过程中秉公办事,合理分工,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发扬民主,群策群力,把研究工作做好。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是研究工作的主体。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开展指定的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科研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选题
1 、科研选题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省(部)、厅、市科研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基金项目和规划、计划项目;学校科研项目;有关单位委托的科研或合作、协作项目;
2 、科研选题应按项目下达方要求进行先期充分论证,保证选题的创新性、可行性和符合相关需求,其内容应包括: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主要研究内容、目标、关键技术;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社会经济效益预测等。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
1 、科研项目申报人的基本条件、项目申报时间等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2 、申报纵向科研项目,应依据相关申报通知、管理办法、选题指南,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所在系部或科研机构审查同意汇总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审定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3 、横向科研项目,需经系部或科研机构审查同意,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双方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纳入系部或科研机构研究计划;
4 、校级科研项目,参看第五章;
5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申报或推荐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
1 、科研项目一旦正式立项或签约(横向项目须经费到达学校帐户后),即纳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组应编制实施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
2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未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变研究计划。若因种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立项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项目申报、审定的程序申请调整;
3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4 、对于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研究项目、预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等重点、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学校作为重点项目从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并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
1 、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般采取抽查、年终检查、中期检查等形式,项目负责人根据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 、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研究工作是否按照申请书所预定的计划进行;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要求参与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和阶段性成果学术水平如何;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 、科研项目的检查情况,科研处必须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系部,对执行情况好的项目给予表扬,发现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
1 、凡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及时向立项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完整详实的科研技术资料,由立项单位或立项单位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2 、校科研处每年统一组织或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年度应结题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采用结题、鉴定、结题与鉴定相结合等形式。
3 、项目结题主要是任务完成评价,立项项目或合同项目都应进行结题,结题审定权属立项单位(校内属学术委员会),项目鉴定主要是研究水平评价,对需要进行科研成果登记或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评审的项目须进行鉴定,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立项单位组织(校内由科研处负责组织);
4 、不能按期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5 确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允许中止。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又未申请延期的项目,执行情况不好不能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申请延期获批准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完成的项目,撤消该项目并根据实际认定性质和责任后进行相应处理。撤消项目根据性质和损害程度采取追回已支付科研经费、赔偿已使用科研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新项目资格等不同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
1 、项目成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等,必须进行严格鉴定(评审),对其学术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经济社会价值作出科学评价和结论;
2 、项目成果鉴定采用会议鉴定、通信鉴定、检测鉴定等形式。成果鉴定后有综合性的、明确的结语,其水平评价有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市内领先等;
3 、通过鉴定的项目成果,根据其鉴定等级给予校内奖励并优先推荐参与校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评选,并建议作为评级、定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
1 、根据项目档案管理要求,验收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2 、项目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鉴定证书等;
3 、每年年终,各系部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整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完成情况,写出年度工作总结报科研处汇总。科研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学校年度科研项目统计材料,做好年度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
 
第五章 校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校级项目申报立项
1 、校级项目设重点项目和青年一般项目;
2 、青年一般项目的申请者年龄在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计算)以下,职称为中级及以下。每位教师接受学校资助至多不超过两次。已主持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不再资助;
3 、重点项目:立项、资助金额、评审等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青年一般项目:依据年度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由系部审查同意后,报校科研处汇总,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
第二十四条   校级项目的结题
1 、重点项目结题视其项目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结题要求等,青年一般项目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一篇以上论文即可免于评审,视为结题;
资助经费:社科类为1500元,自科类为1800元;
若发表在核心期刊等较高层次刊物或被SCI、SSCI、EI、CSSCI、人大复印资料等收录的,按《安顺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暂行)》另行奖励,发表文章若不注明“安顺学院基金项目”或发表在增刊上的,不予资助;
2 、校级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须向校科研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不能结题的自动取消该项目,并追回相关科研费用且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考核、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奖励措施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若遇特殊情况本办法不能涵盖的,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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