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组发〔2007〕5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安顺市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
2007年3月13日

安顺市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促进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设立安顺市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
    第二条 安顺市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现行财务制度,并遵循如下原则:
    1、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的原则。以培养急需紧缺的应用型、复合型、科技前沿领域人才为重点,优先为符合我市科技发展、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重大项目或急需开发项目培养优秀人才提供资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总目标的实现。
    2、讲求效益的原则。所资助的科技人才,必须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且专业和层次相匹配,获资助后通过进修、培训、合作研究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
    3、以资助学习培训、研究为主的原则。主要用于资助科技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训、进修,做访问学者及合作研究等,为科技人才学习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等提供专项资助,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万元。
    第三条 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市人才办提出具体使用计划,并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四条 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的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协调整合有关资源,同时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申请人才资助专项资金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工作,学风端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在系统、部门、单位具有公认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成绩突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及“四个一”人才工程中的前三个层次人员。
    2、在各学科基础性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绩,或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为主要成员在地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研究中取得重要科技成果。
    3、对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和明确的目标。
    4、有充分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具备从事本项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
    5、其他成绩突出、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的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个人申请,单位遴选(或同行推荐),各行业评审组评审,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第七条 申请者本人填写《安顺市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申请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择优遴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所联系进修、培训、合作研究以及做访问学者的对方单位接收证明,报市人才办。
    由同行推荐上报的,需有3至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联名推荐。
    第八条 市人才办组织我市相关学科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不同专业的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第九条 安顺市科技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安顺市科技人才资助专项资金由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向市人才办申请划拨,并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在干部使用、工资调整、奖金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应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在学习、培训结束后,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科技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市人才办。
    第十三条 资助结束后三年内,由市人才办和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科技成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安顺市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和挪作他用。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才工作 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省委组织部                   
 抄送: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组织人事部)
 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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