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选拔一批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骨干人才群体,为实现富民兴安事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纳入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生产、建设、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涌现出来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全市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以下奖项的人员:
    ⑴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较大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获地厅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⑵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著,研究成果获地厅级以上文艺创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人员。
    ⑶获地厅级农业丰收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⑷在城镇规划、工程建设方面,所承担的项目获地厅级三等奖以上,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负责人。
    ⑸在文学艺术创作中有作品在全国性文学刊物上发表,并在省、市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在新闻出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获省级表彰的优秀新闻工作者,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作者。
    2、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学术水平得到同行公认。
    3、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成果中有突出表现,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方面,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与技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同行、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5、在农业科研、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成绩显著,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6、医德高尚,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突出,在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方面贡献突出,得到同行公认。
    7、在教育教学、科研领域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人员。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成果突出,得到同行公认的人员。
    9、在重大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招商引资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或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10、在其他行业中业绩突出,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讨论研究。
    申报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参评成果和所获奖项不能重复使用;凡已被评为省管专家、市管专家的人员,不再参加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评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选拔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第六条 选拔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自荐。选拔对象需填写《安顺市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本人主要贡献证明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复印件(经济效益要有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县(区)委组织部(组织人事部)、市直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后,加盖党委(党组)公章,连同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将候选人材料进行分类,建立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人选信息库。
    第八条 设立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13—17人,并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审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九条 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家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对经复审核实,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建议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报市委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建议人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后,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要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及管理期内的工作、科研等业务目标,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应优先安排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联系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由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各县(区)委组织部(组织人事部)、市直相关单位协助。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跨系统、跨市、州、地或省区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
    第十三条 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后,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自然取消,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调离本市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对在管理期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目标管理制度。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奋斗目标,以及办法措施,填写《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考核档案表》,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考核制度。在管理期内的第二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联系制度。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重视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积极为他们的进修、学习考察、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出版专著提供机会与条件。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般作为市管专家后备人选。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为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市级有关科研单位和本单位实验基地、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科技情报资料要为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对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岗位津贴,每月100元,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自市委、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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