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质量,根据《安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设备、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为省或安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五)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应用基础研究”,是指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前款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同。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省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所完成的项目,凡属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推广、重大工程和社会公益类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凡属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其论文必须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会上或国内(国际)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与国外合作完成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成果权必须属于我国。
第十三条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分为重大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引进、吸收、消化、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类、重大工程类及社会公益等类别。授奖等级根据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属省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省内首创,或者省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市内首创,或者市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已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经消化吸收,在省内首次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经消化吸收,在省内首次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经消化吸收,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重大工程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重大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和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较大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较大创新,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一定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一定创新,学术上处于市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对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有一定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六)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上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每两年组建一次,人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人员组成名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技成果管理科承担。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专业组成员两年一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任。
在出现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提名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审议、专项答辩和评价。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和通过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获奖名单和确定评奖等级,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各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评;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初审和初评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向社会公布评审委员会总评结果,受理异议事项。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以会议形式审议推荐的评奖项目,以书面方式提出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专家评审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申请评奖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在保密期限内,严格保守秘密。对违反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永久性取消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专家资格。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以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领域的项目参加评奖。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报齐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三)技术评价证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四)应用证明材料;
(五)查新报告(推荐特等奖项目);
(六)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侯选单位,如果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六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学科专业分类后,分别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组初评结果;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组的初评建议,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专家组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初评为特等奖的项目必须经专家组到会专家全票通过。
对初评为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综合审议、专项答辩和评价。
(二)总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以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才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数通过。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总评为特等奖的项目,必须经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全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的,不得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总评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由专业评审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裁定。裁定结果将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三十三条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四条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自公告30日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三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每项主要研究人员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凡不符合授奖人员和授奖单位条件的,均不得虚报以充足限额数。
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全部发给受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从中提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每项须交纳评审费200元。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