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黔府办发[2000]17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我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贵州省优秀科技教育人才省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加强对人才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二、人才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资助的方式对资助对象给予支持,增强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进行科研、教学及技术开发能力。

  三、人才资金面向在我省工作的优秀科技教育人才。资助对象主要是:

  (一)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省管专家;

  (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六)从省外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七)其他急需的专业人才。

  四、人才资金重点使用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紧密联系、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有科技创新,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具有一定超前性,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与开发项目。主要用于:

  (一)对项目研究与开发经费给予补助;

  (二)对项目研究与开发必须的专用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三)为资助对象参加与项目研究与开发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以及参加国内重大科学技术活动给予补助;

  (四)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需从人才基金中列支的经费。

  五、人才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终结审计的原则。

  六、人才资金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分管副省长审批。 

  七、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教办)负责人才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申报人才资金项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人才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人才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等。

  八、人才资金原则上一年审议一次,受理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九、人才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除人才资金的资助外,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受资助人主管部门解决。

  十、凡申请人才资金,须由申请人向其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初审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科教办。

  十一、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人才资金项目评审、招标制度,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资助项目。

  十二、人才资金使用实行合同制管理,经审定批准实施的项目,由省科教办与受资助人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省科教办根据合同要求,按照项目进展情况下拨资助经费,受资助人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十三、受资助人主管部门要建立资助经费专账,健全使用、管理、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十四、省科教办每年向社会发布人才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受资助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受资助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省科教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和决算报告,及时将申请验收鉴定书面材料报省科教办。省科教办及时组织验收。

  十六、使用人才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受资助人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账户管理,由受资助人使用;项目形成的成果及无形资产的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因客观原因,受资助人要求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复审,报省科教办审核后,呈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已签订合同项目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撤销或者中止后,受资助人主管部门应当向省科教办报告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省科教办。

  十八、严禁挪用和截留人才资金。若受资助人或其主管部门违规使用资助经费或未按合同要求执行项目的,一经发现,即终止合同,停拨经费,由省科教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资产清查。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规定由省科教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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