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10-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黔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第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公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一节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毓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民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工龄、零部件以用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睡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沿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三)所称“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设备、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五)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应用基础研究”,是指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的或目标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前款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同。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站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风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总是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一条 补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民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奖励条件、评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凡属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推广、重大工种和社会公益类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出具有关证明;凡属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其论文必须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会上或国内(国际)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并出具有关证明;与国外合作完成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成果权必须属于我国,并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 奖等级评审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已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经消化吸收,在国内首次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吕、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经消化吸收,在国内首次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吕、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经消化吸收,在国内首次研制出同类设备(或产吕、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或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

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2推动本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标准: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蓍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重大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较大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较大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 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在的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一定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定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有一定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上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 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持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名单;

(二)评审提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与候选单位名单;

(三)评审提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或者组织名单;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分为初评、总评两分阶段进行。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初评工作由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个别学科组织省内专家初评有困难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总评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人员衽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处根据初评结果涉及学科(专业),组建当年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35-40人,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学科(专家)评审组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个办事;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十五条 省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荐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棒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八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可与其他四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报齐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或《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或《贵州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三)技术评价证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四)应用证明;

(五)查新报告(推荐二等奖以上项目);

(六)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第四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三条 经评定无党派受然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十四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至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争议的项目,提交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章 评审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所组织(委托)的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其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的省内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盖章后,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初评入选项目提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总评结果,由评审专家写出书面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三)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总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结果有效;

(四)凡拟授三等奖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沁组评审发布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小组评审委员表决通过,结果有效;

(五)凡拟授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项目,必须的总评大会上评审,全体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结果有效;

(六)凡参加初评的项目均可自主选择答辩,对初评入选为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必须在总评会议上答辩;

(七)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候选项目,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候选人的,不得以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颂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局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五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写出书面处理意见盖章后,报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裁定。必要时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裁定。

 

第五十七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主持召开全休研究人员参加的会议,民主协商解决。由全体成员在排定的名单上签字认可,如有不同意见者,可将意见附上,一并经项目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盖章后,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在商定主要研究人员时,若有调整或已故者,应如实排列,不得以他人代替。

 

第五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或者暂不授奖。

 

第六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异议处理意见,并将裁定结果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十一条 异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授奖;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或者报送省政府授奖;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重新推荐。

 

第八章 授奖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人选、单位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贵州日报》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告30日内无异议的项目,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凡不符合授奖人员和授奖单位条件的,均不得虚报以充足限额数。

 

第六十四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专门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全部发给受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从中提成。

 

第六十六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不含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须交纳评审费200元。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k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