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技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金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科技基金围绕《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资助开展具有基础性、前瞻性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促进我省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科技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省科技基金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省科技基金主要资助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研究实力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鼓励与省外科研团队联合申报。
第六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基金委)在省科技厅的领导下,依法负责科技基金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行使省基金委的职能。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基金委根据贵州的科技发展目标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定期发布科技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科技基金的主要资助范围:
(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技术创新价值和应用前景,能推进新兴产业形成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围绕我省的优势学科建设,开展学科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三)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有助于发挥我省资源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影响和支撑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四)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及团队培养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九条 申请科技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科技基金的资助范围;
(二)申请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
(三)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主持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研究工作的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1.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2.其他从事相应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科技基金实行限项申请。即申请者申请及参加的科技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一条 科技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填写《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申请者所在单位或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签字盖章,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科技基金委,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按照资格条件审查、专业学科组评审、省科技基金委核实后提交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省科技基金委负责对科技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资格条件审查,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科技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三)重复立项项目;
((四)申请经费预算明显不合理。)
第十四条 学科组评审专家的确定:
(一)省科技基金委聘请省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
(二)聘请的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三)学科交叉的项目应选择所涉及学科的专家。
第十五条 凡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须遵守评审纪律和必要的回避制度,对评审工作保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基金委根据不同学科类别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各专业学科组对提交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推荐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并逐项填写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十七条 省科技基金委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核实拟资助的项目和金额,提交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科技厅网上公示,对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八条 对拟资助项目或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可向省科技厅纪检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经异议处理完成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基金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各负其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申请人接到科技基金立项通知后,按要求填写《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基金委,作为项目拨款和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未报且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将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总结等。
第二十条 科技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变动的(包括项目研究内容、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人的变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基金委备案批复。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出延期的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基金委核准生效。延期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在延期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主持人不得再申请新的科技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不能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经检查评估后,提出建议中止、撤消的书面报告,报送省科技基金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基金委每年将对科技基金资助的在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项目主持人应在次年一月底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人须认真填写和提交《结题报告》、《结题验收表》、《财务决算汇总表》,项目承担单位须对拟结题的项目进行集中检查评估,签署意见盖章后(一式3份)报送省科技基金委,省科技基金委对报送的《结题验收表》及有关材料审核、签署验收意见后,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结题依据。被中止、撤消项目,也须按以上要求和程序办理,需要鉴定验收的项目按鉴定验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有关论文、著作、成果应在其相应部位或封面标注“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是通过验收鉴定的科技基金资助项目,在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将该项目所获专利、新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被引用及应用效益等文字资料,报送本单位和省科技基金委,作为该项目《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资助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送所在单位进行归档。
第二十七条 科技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均应及时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资助经费的有效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在批准拨入项目承担单位后,在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项目单列帐户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匹配。单位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按照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的财务和审计等部门有权抽查监督,并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单位业务、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主持人按研究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贵重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改、扩建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三个月内,项目主持人要协助单位财务部门对项目实施以来历年拨入与支出经费数额进行核算,认真填写《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决算汇总表》,报省科技基金委、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经省科技基金委同意中止、撤消的资助项目,从批准生效之日起一月内,项目主持人应将项目已拨款中未支出的经费全部退回省科技厅。已发生的经费支出的,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和所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违纪行为,单位财务部门有权阻止和越级反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科技厅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技基金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若不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科技厅将立即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终止项目,暂缓或追回撤销原拨付资助经费, 3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技基金项目;若提交弄虚作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侵占、挪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不公正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参加基金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颁布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