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黔教高发〔2007〕222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对科学研究工作的要求,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我厅在原《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新制定了《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各自的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科研专款和省高等教育发展经费。
第三条:项目资助的主要范围为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应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特点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二章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具体负责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拟订省直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 、组织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 、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4 、制定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
5 、通过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组织、支持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省属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参与制订自然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2 、参与评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3 、受省教育厅委托,参与对省教育厅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扶持重点,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学校配套”的原则,分类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所分类别为:( 1 )省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和重点领域基础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 2 )重点项目;( 3 )一般项目;( 4 )青年项目;( 5 )专项任务项目。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但不拨款资助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的 9 月份进行,有关具体事项,由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高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1 、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并具有中级以上 ( 含中级 )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培育项目: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在我省中长期科技规划的若干重大专项和重点领域范围内选题, 汇聚力量对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全局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进行攻关,力争实现突破; 重点项目:以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要具有产业化前景,预期成果能够解决贵州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一般项目:支持高校教师自主选题开展科研;青年项目:资助 40 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2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胜任主持工作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 、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 、报送《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
2 、报送《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一份;
3 、申报培育项目和重点项目需报送由具有查新资质的部门所提供的查新报告;
4 、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预期目标能否实现和配套经费能否落实等,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贵州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 、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学术思想、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3 、课题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
4 、申请经费合理。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进行差额投票,获得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项目方能立项。
第十四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正式下达。
第十五条: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资助的项目,即与省教育厅签订“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省教育厅各持一份,供项目结题、验收时备查。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实行不同的资助方式:第一至四类项目由申报高校予以不低于 1 1 的配套资助,第五类项目由学校或申请人自筹经费。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图书资料费;
2 、仪器设备费,指资助项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运杂、包装、安装费、改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本单位、本校现有条件。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等不得购置;
本款的总开支不得超过资助总经费的 20%
3 、实验材料费;
4 、省内外调查研究费用;
5 、科研业务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验收时,需向教育厅提交经费决算表。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 、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课题进行调整的,应经申报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决定:
1 、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 、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 、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 、课题组内部不团结,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撤销的项目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并留学校作为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 1 3 年,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报省教育厅批准。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作为学校科研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按要求报送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各高校项目管理的情况将作为申报新项目时数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验收表》,经学校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请省教育厅组织验收。经省教育厅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在《项目验收表》中签署意见,终止项目。
验收由省教育厅聘请五名以上同行专家以会议或通讯的形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验收的专家不得超过一人。
验收依据为《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及所有成果材料、实物、样品等。
验收可与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同时进行。
验收经费从项目费中列支。
已完成《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计划研究内容,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审查、省教育厅批准,可不组织专家验收,注明“视同验收合格”,终止项目。
1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已正式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或者申请发明专利、新药开发等并提供相关依据的。
2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出具应用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后,完成单位需向省教育厅报送专家验收意见、经费决算表各一套,《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
成果发表时必须注明“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教育厅自然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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