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安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对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依法授权前提下,科研人员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高校、科研事业单位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对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转化意向等信息报单位后即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经报单位同意,确定成交价格,并将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三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权。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优先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7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未转化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5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15日。
第四条 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对在我市转化实施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目,给予5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对在我市转化实施的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
第五条 推动科技成果共享转化。围绕装备制造、特色轻工、大数据电子信息、基础能源、清洁高效电力、新型建材、现代化工、基础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域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
第六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鼓励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内的创新团队和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创办并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范围。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大赛等次或奖项的项目,给予该项目单位10-2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
第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实施。支持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双向补助支持。对于我市企业自主研发、在安顺生产制造、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中介转化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鼓励市内外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技术经纪人参与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九条 飞地孵化助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探索实施“全国研发+安顺应用”创新转化模式,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共存、协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安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011科创谷、安顺(广州)产业园区等园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引导转化平台综合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手段,提升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深度和广度。对成功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补助对象同一年度创建成功不同级别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创建成功的最高级别标准给予补助支持。
第十条 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科技成果引导转化。高校、科研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取得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支撑。引导银行、保险、担保、创投等金融载体密切合作,创新金融扶持手段,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服务,加大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着力打造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链。探索“科技贷”工作,支持科技成果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构建“政产学研介”知识产权协作机制,完善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机制和融资贷款贴息资助政策。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本级资金项目等,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推动相关信息在融资授信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二条 建设和完善我市科技成果登记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在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应该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机构结合国家、省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动安排,不定期筛选相关先进技术和成果对外进行推介和展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不侵占职务发明、单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兼职创新方式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派出单位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订立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培训、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第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成果离岗创新创业。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在职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对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离岗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应当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与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三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按签订离岗创业协议时的岗位安排工作。超岗聘用问题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消化。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因创业需要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事业单位设立成果转化岗位。聘请人员可不按行政人员管理方式进行坐班和考勤,鼓励其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更多的深入基层与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学科团队参加企业协同创新。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高校、科研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依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