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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通知
2013-04-27 09:44   审核人:   (点击: )

各相关系、部、处、室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厅字[1998]2号)的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贵州省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于423日全面启动。有关事宜如下:

    一、本次评奖参评成果时限为201111日至 201212月 31日。在这期间内,凡我省作者在国内合法出版,且第一次印刷的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古籍整理、工具书、教材、资料书,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省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内部资料)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书籍、杂志的形式公开出版、发表的调研报告仍以调研报告类申报)以及公开出版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经验收合格的国家和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含全国性学会下达并组织验收的课题、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长基金课题、高层次人才特助项目,须提供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并在申报时交原件审核)等研究成果及虽未公开发表但已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用(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可申报参评。

    二、我省作者同省外及国外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我省作者为主编或第一署名,可申报参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侧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多卷本的科研成果应在各卷出齐后,方可申报参评;系列丛书以单本成果独立申报参评。已故专家、学者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遗作,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出,并经作者原工作单位认可(盖章),可申报参评。

     三、文艺作品、翻译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回忆录、辑集的人物传略、大事记以及经过整理剪辑转摘的资料等,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成果,一部专著中的个别章节,不能申报参评。

     四、凡已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文艺奖、优秀图书奖等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但已获得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可申报参评。

     五、申报者须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发的《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该表可通过贵州省社科联的网站(www.gzskl.gov.cn)下载,也可到申报点领取,表式不能改变并严格按要求规范填写后申报。成果申报按条块进行,各市、州(含驻市、州省直高校及相关部门)的申报者,向本市、州的社科联申报。

    、申报时需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专著4份;调研报告、论文4份,其中原件不得少于1份)及有关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提交电子版,否则申报无效。

    、每人只可申报一项成果(须是独立完成的成果或本人第一署名的成果),同一集体(指单位或组织)署名的成果申报时不能超过两项。成果不得多渠道同时申报。

    、申报时间从425日起至514日止,过期不予受理。

评奖网站:www.gzskl.gov.cn

联 系 人:孟凡松 陈发政

联系电话:2214916 2214273

                                      二O一年四月

附件【安学院科通字〔2013〕16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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