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执行管理的通知》(黔财编[2017]5号),由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预算进度,6月底执行率达到年初预算指标的50%,9月底达到调整预算指标的90%。对达不到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除合同规定或其他合法方式约定执行时间以外,6月底将达不到比例要求部分的10%、9月底将达不到比例要求部分的20%直接收回调整用于民生及重大项目支出或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
各类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须在立项后两年内按经费预算使用完毕,否则省财政将收回项目剩余经费。2015年和2016年立项的项目,省财政资助经费务必分别在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12月20日前使用完毕,并完成冲报账。
各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计划完成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对于被省财政收回项目经费的负责人,仍需完成合同规定内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项目结题期限。
联系人: 从春蕾 电 话:(0851)33223749/33224380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